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偵查措施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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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1. 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衛(wèi)部門以及監(jiān)獄。
2. 偵查措施的種類
(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6)鑒定;
(7)技術偵查措施;
(8)通緝。
【相關鏈接1?刑罰】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無期徒刑;⑤死刑。
(2)附加刑:①罰金;②剝奪政治權利;③沒收財產(chǎn);④驅(qū)逐出境
【相關鏈接2?強制措施】(1)拘傳;(2)取保候?qū)彛唬?)監(jiān)視居住;(4)拘留;(5)逮捕。
3. 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nèi)進行。
(3)傳喚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
①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②傳喚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③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④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⑤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⑥錄音錄像
(A)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B)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C)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D)偵查人員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E)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需要調(diào)取犯罪嫌疑人的錄音或者錄像,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供。
4. 詢問證人、被害人
(1)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2)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5. 勘驗、檢查
(1)勘驗的對象是場所、物品和尸體,而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人身。
(2)偵查人員執(zhí)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4)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jīng)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6. 搜查
(1)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2)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7.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1)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的,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jīng)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扣押。
(4)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8. 鑒定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9. 技術偵查措施
(1)什么是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jiān)聽,電子監(jiān)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
(2)嚴格控制技術偵查措施的采取
批準決定自簽發(fā)之日起3個月以內(nèi)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jīng)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10. 通緝
(1)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fā)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fā)布;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qū)以內(nèi),可以直接發(fā)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qū),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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