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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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分類和稅務處理原則是CPA稅法考試的重點內容,“營改增”之后,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概念被重新定義。
經營行為 | 分類和特點 | 稅務處理原則 |
兼營 | 概念: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特點:各行為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 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
混合銷售 |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 基本規定: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一般情況下,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相關鏈接】這部分內容要與增值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確定對應起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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