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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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因此,如果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解釋3】“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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