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代位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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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代位權
2.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3)如果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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