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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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玫摹?/p>
【解釋】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1)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產(chǎn)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未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締約過失責任賠償?shù)氖切刨嚴娴膿p失;而違約責任賠償?shù)氖强善诖娴膿p失。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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