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承諾期限
2017年CPA考試備考勢在必行。跟隨小編一起制定好學習計劃,拿出百分百的戰斗力,為取得CPA證書的目標努力!!如果你在學習的時候迷茫了,那就不要一個人悶頭苦學了,加入東奧的注會課程,和更多小伙伴們一起學習吧。為了幫助大家科學備考,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知識點例題。
【知識點】承諾期限
【例題·單選題】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發出函件稱:“本人欲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出售螺紋鋼100噸。如欲購買,請于5月10日前讓本人知悉?!币矣?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購買。但由于投遞錯誤,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達甲處。因已超過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售與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鋼材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2年)
A.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甲對乙不承擔任何責任
B.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C.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權以承諾遲到為由撤銷要約
D.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由于甲未及時通知乙承諾已經遲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且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有了堅定的目標之后,我們要做的就只有一個,積極備考注會,絕不浪費每一秒鐘!我相信大家,一定可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