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承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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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承諾期限
(1)承諾期限的起算
①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①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②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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