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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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1.直接計算法
(1)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稅前準予扣除的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稅前準予扣除的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解釋】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者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虧損彌補期限自虧損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
2.間接計算法
如果題目中給出了年度會計利潤,可以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1)納稅調整增加額
①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稅法規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項目(如稅收滯納金),應全額調增;
②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如業務招待費),超標部分應調增。
(2)納稅調整減少額
①彌補以前年度(5年內)虧損;
②免稅收入;
③加計扣除項目(如研究開發費用)。
3.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處理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案例】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甲公司2015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從A國分回140萬元的稅后利潤(稅前所得為200萬元,A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從B國分回80萬元的稅后利潤(稅前所得為100萬元,B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解法1】(1)來源于A國所得的抵免限額=(300+200+100)×25%×200÷(300+200+100)=50(萬元);(2)來源于B國所得的抵免限額=(300+200+100)×25%×100÷(300+200+100)=25(萬元);(3)甲公司2015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200+100)×25%-50-20=80(萬元)。
【解法2】(1)境內所得單獨計算;(2)來源于B國的境外所得適用稅率低、少繳稅的,應當補稅;(3)來源于A國的境外所得適用稅率高、多繳稅的,以后再說;(4)甲公司2015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25%+80÷(1-20%)×(25%-20%)=80(萬元)。該處理方式比較簡單,不容易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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