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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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7】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考點28】契稅的征稅范圍
1.契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2.契稅的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解釋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解釋2】視同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應當繳納契稅的情形:(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解釋3】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考點29】契稅的計稅依據
1.只有一個價格的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無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有兩個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考點30】契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契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收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考點3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1.納稅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2.征稅范圍
(1)凡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不包括農村)的土地,不論是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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