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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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
1.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從量計征。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考點3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考點34】耕地占用稅
1.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2)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
(3)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4)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2.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一次性繳納。
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2)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4.納稅期限
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5.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項目
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項目包括: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和醫院。
【解釋】(1)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應當征收耕地占用稅;(2)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應當征收耕地占用稅。
(2)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標準征收耕地占用稅的項目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港口、航道和飛機場跑道、停機坪。
(3)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的項目
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可以按照當地的適用稅額標準“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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