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已繳納消費稅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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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 消費稅法律制度
【考點7】已繳納消費稅的扣除
1.準予抵扣的情形
(1)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成品油;
(9)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
【解釋1】消費稅共計15個稅目,其中“酒”、“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涂料”和“電池”等6個稅目不涉及抵扣的問題。
【解釋2】卷煙批發企業在計算繳納消費稅時,不得扣除該批卷煙在生產環節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解釋3】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僅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和進口環節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境內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解釋4】納稅人用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2.準予抵扣的數量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考點8】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6.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7.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考點9】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原則上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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