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自產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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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5】自產自用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視同銷售,應計算繳納消費稅。
2.平均銷售價格還是最高銷售價格?
(1)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無償贈送他人),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消費稅。
3.組成計稅價格
【解釋】只有當納稅人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才需要計算組成計稅價格。
(1)實行從價定率的
應納消費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的
應納消費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考點6】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界定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進行加工。
(2)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納稅義務人
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3.納稅地點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5.計稅依據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6.直接銷售
(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應計算繳納消費稅,但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連續生產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委托加工環節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8.組成計稅價格
(1)實行從價定率的
應納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的
應納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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