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不要貪多,做精做透很重要,碰到一個強大的對手或者榜樣的時候,你應該做的不是去挑戰它,而是去彌補它。2017年初級會計考試在即,為了方便考生復習,東奧小編整理了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高頻考點匯總,希望考生多加記憶。
【考點10】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2)納稅人因違反“三稅”的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進行補繳、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3.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4.稅收優惠
(1)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是,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解釋】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采取“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原則。
(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第四單元 進口貨物的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
【考點1】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
一般貿易項下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1.進口人在成交價格之外另支付給賣方的傭金,應計入成交價格。
2.進口人向境外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傭金不能計入成交價格,如已包括在成交價格中應予以扣除。
3.賣方付給進口人的正?;乜?,應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4.賣方違反合同規定延期交貨的罰款,賣方在貨價中沖減時,罰款則不能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5.到岸價格是指包括貨價以及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構成的一種價格,其中還應包括為了在境內生產、制造、使用或者出版、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解釋】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通關費、運費等不能計入關稅完稅價格。
【考點2】進口增值稅的計算
1.進口不繳納消費稅的貨物
(1)關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2)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增值稅稅率
2.進口應繳納消費稅的貨物
(1)關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2)進口消費稅
①實行從價定率的(如煙絲)
進口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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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3)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消費稅)×增值稅稅率
【解釋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解釋2】納稅人應當自海關簽發稅款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關稅、進口增值稅和進口消費稅)。逾期不繳的,除依法追繳外,由海關自到期“次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繳稅額0.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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