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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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
任何犯罪的構成都必須具備4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一)犯罪客體
1. 一般客體:一切犯罪行為共同侵犯的客體。
2. 同類客體: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如“危害稅收征管罪”(包括逃稅罪、抗稅罪等等)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3. 直接客體
(1)簡單客體:一個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僅為一種,如逃稅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
(2)復雜客體: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直接侵犯兩種以上具體的社會關系,如抗稅罪為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活動,而且侵犯了依法執行征稅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
1. 必備要件
(1)危害行為;
(2)危害結果;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 非必備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三)犯罪主體
1. 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
(1)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 自然人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的其他規定
(1)精神病人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②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 單位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謀取本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即必須是單位本身的犯罪,而非單位各個成員的犯罪之和。
①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②公司、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③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屬于單位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僅僅為單位個別或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單位犯罪。
2)主觀方面必須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單位集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犯罪決定,并通過直接責任人員加以實施。
①單位一般成員實施的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
②與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任何關系的犯罪,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
(3)《刑法》分則特別規定可以由單位實施的犯罪,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刑法》分則沒有特別規定的,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4)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兩罰制”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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