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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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判決
1.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69條)
①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
②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
2. 撤銷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70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①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提示】輕微+無實際影響:確認違法。
④超越職權的;
⑤濫用職權的;
⑥明顯不當的。
【提示】不屬于變更判決適用范圍的。
(2)《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71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3. 履行或給付判決
(1)《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72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2)《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73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4. 確認違法或確認無效判決(《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74、75、76條)
(1)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①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②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①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②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3)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4)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5. 變更判決(司法變更有限原則)(《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77條)
(1)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2)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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