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公訴案件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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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1.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證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為由而不開庭審判。
2. 庭前會議
(1)適用情形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社會影響重大的;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參加人員
審判人員召開庭前會議,由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參加;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3. 法庭審判的階段: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5個階段。
4. 申請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
(1)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
(3)在控訴一方舉證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
5. 補充偵查
(1)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2次;對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2)補充偵查期限期滿后,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6. 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發現有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
7. 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建議補充偵查的。
8. 中止審理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9. 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2)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5)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6)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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