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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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
1. 適用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4)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提示】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2.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3.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例題?不定項選擇題】某縣公安局對陳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若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則應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當庭宣判
B.若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則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C.本案中,被告若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二審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D.二審法院審理本案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若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則應在立案之日起15日內審理
【答案】B
【解析】(1)選項A: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但不要求當庭宣判;(2)選項CD: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才可能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二審不存在簡易程序;(3)選項E: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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