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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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1. 登記立案
①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②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③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 一次性告知補正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3. 審判監督
①受訴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②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4. 裁定不予立案
接收訴狀后,人民法院判斷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5. 裁定駁回起訴(2016年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①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
②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③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④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⑤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⑥重復起訴的;
⑦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⑧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⑨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⑩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關于起訴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2015年)
A.認為國務院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當事人可以單獨就規范性文件提起訴訟
B.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補正的內容
C.受訴法院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D.不經行政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E.被告應當在收到訴訟狀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對抽象行政行為不可單獨提起行政訴訟。(2)選項E: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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