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原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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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舉證責任
1. 證明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提示】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舉證。
2. 證明提出過申請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2)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3. 證明損害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4. 舉證期限
(1)原告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
(2)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3)原告在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將不予采納。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規定,若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則法院的正確做法是( )。
A.直接認定被告主張的事實存在
B.責令被告退出法庭并缺席判決
C.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D.直接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
【答案】C
【解析】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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