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被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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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舉證責任
1. 對象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 期限
(1)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3. 范圍
(1)被告舉證的范圍是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規范性文件。
(2)復議維持案件的舉證范圍
①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②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
③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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