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復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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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對行政訴訟的影響
1. 復議前置
(1)適用復議前置的案件: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
(2)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
①已經獲得行政復議決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
②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③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逾期(受理之日起60日)不答復。
(3)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
①始終未提出過行政復議申請;
②已經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正在進行中;
③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自愿撤回申請并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2. 或議或訴
(1)對適用復議前置情形以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議中不訴,議后可訴
已經選擇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已經訴,不得議
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4)既訴又議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
(5)撤回復議申請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在復議機關受理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相關鏈接】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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