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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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二)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提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主要包括:
(1)尚未成立的行政行為
(2)在行政機關內部運作(尚未外部化)的行為
(3)通知、告知等行政事實行為
通知、告知等行為只是將先前已經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內容再次告訴相對人,而沒有設定任何新的權利義務,通常不可訴。但如果通知、告知的內容直接確立或變更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且沒有其他可訴的行為存在,則可訴。
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就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導致許可程序對上述主體事實上終止的除外。
【例題1?多選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涉及政府信息的案件中,法院不應受理的有( )。
A.孫某申請鄉政府公開財政收支信息遭鄉政府拒絕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B.黃某要求省政府免費向其提供公開發行的2013年省政府公報,遭省政府拒絕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C.彭某認為民政局向第三人廖某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個人隱私,要求給予賠償,遭拒絕后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D.郭某向市公安局申請公開某一項政府信息,該局認為其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并通知其補正,郭某認為通知行為違法,屬于故意刁難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E.夏某有證據證明市房產管理局對其相關的房產信息記錄錯誤,要求該局予以更正,遭該局拒絕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答案】B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選項A:財政收支信息屬于鄉政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當事人申請后鄉政府予以拒絕提供的,法院應受理當事人的訴訟。(2)選項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3)選項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4)選項D:對“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5)選項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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