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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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
1. 公開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 法庭辯論終結,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4. 裁定的適用范圍
(1)不予受理;(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上訴,小額訴訟案件除外)
(3)駁回起訴;(可以上訴,小額訴訟案件除外)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5.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6. 生效判決、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7.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提示】“6個月”,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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