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審理前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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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前的準備
1. 發送起訴狀副本和答辯狀副本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 管轄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3.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4.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5. 審閱訴訟材料和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
6. 通知追加當事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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