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起訴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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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與受理
1. 起訴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 受理
(1)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①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起訴條件規定,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
②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③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特別情形
①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②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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