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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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稅務登記
(一)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①改變名稱;②改變法人代表;③改變經濟性質;④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⑤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⑥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⑦增減注冊資本;⑧改變隸屬關系;⑨改變生產經營期限;⑩改變開戶銀行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二)變更稅務登記管理規程
1. 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三項信息由企業登記機關在新設時采集。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不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除上述三項信息外,企業在登記機關新設時采集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均由企業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對于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企業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即可。
2. 未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應告知企業在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并換發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企業“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經營地址”三項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
3. 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機關批準設立的未列入“一照一碼”登記范圍主體的變更事項,按照以下業務規程操作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報送材料有《變更稅務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稅務登記證件。
(2)稅務登記情形發生變化,但不涉及改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的納稅人,向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報送材料為《變更稅務登記表》、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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