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代償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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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償取回權
1. 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有權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
2. 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人民法院的兩種處理辦法:
(1)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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