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事訴訟證據的學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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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的學理分類(熟悉)
1.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
證據本身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稱為原始證據(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經過中間環節碾轉得來的證據,稱為派生證據(第二手材料)。
2.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但一系列事實組合在一起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3. 本證和反證
能夠證明當事人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稱為本證;證明當事人一方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稱為反證。
【例題?單選題】甲對乙提起請求償還借款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理論,相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中,屬于直接證據的是( )。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銀行卡轉款的銀行憑條
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聽甲說乙要向甲借錢的證詞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時出具的借據復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銀行匯款給乙的證詞
【答案】C
【解析】(1)選項A:轉款不一定是因為借款,故需其他證據佐證;(2)選項B:聽說不一定真的會借,需其他證據佐證;(3)選項D:匯了沒有,為什么匯均不清楚,故為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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