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代表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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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訴訟
1. 在共同訴訟中,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10人)時,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這一訴訟形式即稱為代表人訴訟。
2. 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 代表人訴訟的類型
(1)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2)人數不能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①人數不能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由法院確定,不少于30日),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
②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應當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4. 代表人訴訟行為的效力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5. 法院判決的效力范圍
(1)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法院所作的判決對包括代表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均發生效力。
(2)人數不能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范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6. 代表人的產生方法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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