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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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
1.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只能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2. 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3)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 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
(1)公益訴訟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3)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 共同原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5. 對普通民事訴訟的影響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提起訴訟。
6. 和解與調解
(1)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2)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30日。
(3)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7. 撤訴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8. 重復起訴
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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