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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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家長管孩子原則]
1. 對各級國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找爹)
2. 對各級地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稅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找爹媽)
3.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爹媽還找爹媽)
【提示】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例題?單選題】甲地稅務局委托乙保險公司代征稅款,納稅人對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是( )。
A.甲地稅局
B.甲地稅局上級稅務機關
C.乙保險公司
D.乙保險公司上級機構
【答案】B
【解析】納稅人對乙保險公司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甲地稅局為被申請人,所以,復議機關為甲地稅局上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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