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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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1.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3.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4. 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
【提示】
(1)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2)上述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5.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6. 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
基本規定: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提示】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有利害關系]
是指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提示】
(1)有利害關系:一般是指經濟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股權控股關系等。
(2)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時,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1. 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個人。
2.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3.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的說法,錯誤的有( )。
A.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B.合伙企業可以推舉一名合伙人作為申請人
C.申請人須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D.申請人可以委托3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E.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可申請參加行政復議
【答案】BD
【解析】選項B: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選項D:申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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