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重要知識點: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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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企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其他組織。(有收入的組織>企業)
(一)納稅人與非納稅人的劃分
【解釋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非法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解釋2】所說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在中國境內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包括境外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解釋3】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專業劃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
(二)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劃分
【解釋1】居民企業認定雙標準:其中注冊地標準是主要標準,實際管理機構標準是附加標準。(符合一個,即可認定為居民企業)
【解釋2】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征稅對象(客觀題考點)
按照所得的內容劃分 | 生產經營所得(正常經營期間) |
其他所得(正常經營期間) | |
清算所得(清算期間) | |
按照所得的范圍劃分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一)居民企業——來源境內、境外的所得(無限納稅)
(二)非居民企業——來源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有限納稅)
(三)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客觀題考點)
所得類型 | 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銷售貨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
提供勞務所得 | 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
不動產轉讓所得 | 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
動產轉讓所得 | 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
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 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
其他所得 | 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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