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公司的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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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
(1)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解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中國人和外國人都可以成為發起人,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國家公職人員、受到競業禁止的人不宜成為發起人。
2.注冊資本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3)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解釋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的要求,同時取消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
【解釋2】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法定資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規定的是( )。
A.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B.發起人共5人,其中3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C.非法人組織不能作為發起人
D.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答案】B
【解析】(1)選項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2)選項C: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中國人和外國人可以成為發起人;(3)選項D: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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