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股東的出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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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出資形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下列關于股東出資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B.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
C.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D.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答案】B
【解析】(1)選項A: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2)選項CD: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的要求,同時取消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
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責任
1.未依法評估的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事后貶值的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未完成權屬變更或者實際交付
(1)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予以認定。
6.以其他公司的股權出資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3)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解釋1】股權出資不符合上述前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解釋2】股權出資不符合上述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7.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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