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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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2.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5)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②1/3以上董事提議;
③監事會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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