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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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解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8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數減至5人時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時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時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時
E.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答案】ACE
【解析】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選項A正確);(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選項D未達到1/3);(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選項C超過了10%);(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B單個監事不行)。
3.臨時提案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決議方式
一般決議(N條):出席+>1/2
特別決議(4+1條):出席+≥2/3
為股東擔保:回避+出席+>1/2
(1)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為股東提供擔保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受公司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對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例題·多選題】甲股份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因投資決策失誤,造成1000萬元的巨額虧損。為此,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如何解決公司面臨的困境。下列關于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做法和說法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 )。
A.2009年5月22日,甲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B.甲公司在所發出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中強調,為了提高會議效率,由持有公司股份10萬股以上的股東參加會議,小股東不參加
C.為了挽救公司,會議討論了與乙公司合并的事項,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表示贊同,會議形成決議
D.鑒于總經理高某對投資決策失誤負有責任,會議表決通過了更換總經理的決議
E.董事長王某無權決定召開公司臨時股東大會
【答案】AE
【解析】(1)選項A: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2)選項B: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任何人無權剝奪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3)選項C: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4)選項D:股份有限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5)選項E:“董事會”(而非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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