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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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攤:
1.享有各自權益并承擔相應成本;
2.參與方相互使用協議所涉及的無形資產無須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3.應當以合理商業假設和營業常規為基礎。
(二)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的稅務處理如下:
1.企業按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
2.涉及補償調整的,應在補償調整的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涉及無形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加入支付、退出補償或終止協議時對協議成果分配的,應按資產購置或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提示】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無論成本分攤協議是否采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均應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三)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1.受控外國企業是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
2.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的視同受控外國企業股息分配的所得=視同股息分配額×實際持股天數÷受控外國企業納稅年度天數×股東持股比例。
3.免予調整的情形包括:
(1)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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