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經濟法》知識點:法律關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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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解釋1】權利能力,對于自然人而言,意味著其不僅僅是生物意義上的人,而且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人。例如,古時候的奴隸,屬于生物意義上的人,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人,不享有權利能力。雖然奴隸制度已經被消滅,但權利能力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來。
【解釋2】公民和法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備權利能力。法律關系的主體要自己參與法律活動,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1.法人
(1)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般通過自身實現,而法人的行為能力則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實現。
2.自然人(2009年單選題、2013年單選題、2015年單選題)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1)民事權利能力
【解釋】(1)胎兒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2)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3)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繼續享有某些權利(如著作署名權),但不代表已經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權利能力。
(2)民事行為能力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成年人
【解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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