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稅法》知識點:稅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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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原則
稅收立法的概念:
稅收立法是指有權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二、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1.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
第一,按照稅種類型的不同來劃分;
第二,根據任何稅種的基本要素來劃分;(不多見)
第三,根據稅收執法的級次來劃分。立法權可以授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行權給予另一級——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屬于這種模式。
三、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注意三個要點:
(1)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開征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2)地區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
(3)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稅收立法權劃分的法律規定,僅散見于各項法律法規中。
四、稅收立法機關
狹義的稅法與廣義的稅法。
本教材口徑是廣義的稅法:各有權機關根據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的機關不同,其法律級次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及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五、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稅法體系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簡稱稅制)。
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構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及復合型稅制。
稅法體系中各稅法的分類——4+1種分類
1.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2.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3.按照稅法相關稅種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商品和勞務稅稅法,所得稅稅法,財產、行為稅稅法和資源稅稅法及特定目的稅稅法。
4.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上述對于稅種的分類不具有法定性。
還有一種分類:間接稅與直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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