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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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所得額的審核
2.勞務收入:提供增值稅勞務或服務。
(1)稅法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2)會計準則規定: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按以下方式確認收入:
①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收或預計能夠收回的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
②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提示】企業轉讓股權收入
(1)確認時間: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除另有規定外,應當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提示】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例題·簡答題】甲、乙、丙三公司均為境內居民企業。甲公司分別持有乙、丙公司20%和30%的股份,按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甲公司對這兩項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2014年,乙公司經營凈虧損500萬元,丙公司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甲公司“投資收益”賬戶確認損失100萬元(500×20%),確認收益300萬元(1000×30%),另外,丙公司實際宣告分配現金股息800萬元,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確認“應收股利”240萬元。
假如您是受托進行企業所得稅審核的稅務師,請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提出納稅調整建議,并簡要說明理由。(2015年)
【答案】
根據題意可以判斷出甲企業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的是權益法核算。
甲對乙的投資:會計上確認投資損失100萬,稅收上不確認投資損失,只有當投資損失實際發生的時候,才可以稅前扣除。所以應調增所得額100萬元。
甲對丙的投資: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300萬;稅法上應確認投資收益240萬元,調減所得額60萬元;此外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屬于免稅收入,需要納稅調減240萬。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租金收入:
(1)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注意與增值稅的區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1)企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稅法收入 | 會計核算 | 流轉稅義務 | 申報表(A類) |
銷售貨物收入 | 營業收入 | √ | 第1行 |
勞務收入 | 營業收入 | √ | 第1行 |
轉讓財產收入 | 營業外收入 投資收益 | √ | 第11行 第9行 |
股息、紅利等 權益性投資收益 | 投資收益 | × | 第9行 |
利息收入 | 營業收入 財務費用 | √ | 第1行 第6行 |
租金收入 | 營業收入 | √ | 第1行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營業收入 | √ | 第1行 |
接受捐贈收入 | 營業外收入 | × | 第11行 |
其他收入 | - | - | - |
【例題?多選題】納稅人取得的下列應稅收入,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基數的有( )。
A.出售固定資產收入
B.銷售材料收入
C.政策搬遷從政府部門取得搬遷補償收入
D.自產貨物用于捐贈而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E.包裝物出租收入
【答案】BDE
【解析】選項AC:不屬于營業收入,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基數。
(二)特殊收入的審核
1.視同銷售: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注意與流轉稅視同銷售的區分)
【提示】
(1)區分內部處置與移送他人;
(2)視同銷售確定收入與會計收入、增值稅關系;
(3)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與廣告宣傳費限額的計算基數。
自產貨物用于不同情形區分
情況 | 內部處置 | 外部移送 | ||||
在建工程 | 總分機構 | 贈送 | 福利 | 分配 | 投資 | |
會計收入 | × | × | × | √ | √ | √ |
增值稅 | × (存在例外) | √ (有條件) | √ | √ | √ | √ |
企業所得稅 | × | × (移送境外除外) | √ | √ | √ | √ |
2.售后回購:一般情況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如果具有融資性質,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3.折扣、折讓、銷售退回(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與銷售退回)
(1)商業折扣:按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2)現金折扣: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3)銷售折讓與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4.以舊換新
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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