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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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
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收入總額的審核
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納稅人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收入總額(9項)≥會計“收入”
1.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提示1】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規定: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注意】會計準則中除以上四條外還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作為企業確認收入的條件。
【提示2】下列商品銷售方式,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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