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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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
1.第三人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
2.隨時解除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單選題】在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承攬人構成違約的行為是( )。
A.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導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攬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換材料,因此導致工作延誤
C.承攬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轉交給第三人完成
D.承攬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報酬而拒絕交付工作成果
【答案】C
【解析】(1)選項C: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選項D: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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