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計稅依據的審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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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計稅依據的審核(一)
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計稅依據的審核(一)。
【例題·簡答題】甲企業是制造小汽車的內資企業,最近與乙企業合辦了一個小汽車經營公司。雙方協定,甲企業不投資現金,而以其制造的某品牌小汽車作為投資。假定該品牌小汽車當月的售價(不含增值稅)有高有低。
問題:
1.甲企業的這筆投資業務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2.甲企業的這筆投資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答案】
1.應按當月該品牌小汽車的平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確定銷售額,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當月該品牌小汽車的最高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2.企業以自產產品對外投資,應分解為按公允價格銷售該品牌小汽車和投資兩筆業務,應按當月該品牌小汽車的平均銷售價格確認收入,并確認相應的銷售成本,以收入減去成本及相關的稅金及附加后確認所得。
5.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提示】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3)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提示】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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