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計稅依據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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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計稅依據的審核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計稅依據的審核。
(一)計稅銷售額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價外稅圖解:
收入+增值稅=含稅金額
收入+收入×稅率=含稅金額
收入×(1+稅率)=含稅金額
收入=含稅金額÷(1+稅率)
價內稅圖解:
2.包裝物
(1)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除啤酒、黃酒的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不征收消費稅。
【提示】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分別按上述處理。
(4)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提示】逾期后無需繳納消費稅。
押金種類 | 收取時未逾期 | 逾期時 |
一般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 | 不繳增值稅,不繳消費稅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需換算為不含稅價) |
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除啤酒、黃酒外)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需換算為不含稅價) | 不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
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 不繳增值稅,不繳消費稅 | 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 |
【例題·多選題】企業(yè)生產銷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項中,應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的有( )。
A.優(yōu)質費
B.包裝物租金
C.品牌使用費
D.包裝物押金
E.增值稅
【答案】ABCD
(二)銷售數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關于從量計征消費稅計稅依據確定方法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B.進口應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C.以應稅消費品投資入股的為應稅消費品移送使用數量
D.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加工完成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答案】D
【解析】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三)計稅依據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
3.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yè)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各自銷售額、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即使分別核算也從高稅率)。
【例題1·多選題】稅務師對某酒廠的消費稅納稅情況進行審核,發(fā)現該酒廠銷售應稅消費品除收取價款外,還收取了其他費用,按現行消費稅規(guī)定,下列費用中應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的有( )。
A.承運部門將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而由酒廠收取代墊運費
B.因購買方延期付款收取的違約金
C.向購買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費
D.因采用新包裝材料收取的包裝費
E.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
【答案】BCD
【解析】選項BCD: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選項E:消費稅的計稅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例題2·單選題】某化妝品生產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將自產的化妝品與某商場進行商品交換,用5箱折價10萬元(不含稅)化妝品換進勞保用品一批。已知該化妝品本月最高不含稅售價是每箱3萬元,平均不含稅售價是每箱2.5萬元。則該批化妝品交換商品應繳納消費稅( )萬元。(化妝品的消費稅稅率為30%)
A.0
B.3.00
C.3.75
D.4.50
【答案】D
【解析】應納消費稅=3×5×30%=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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