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個體工商戶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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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稅法二》知識點: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有關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征稅規定匯集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規定的費用扣除
1.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在稅前不允許扣除,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個人家庭費用。難以分清的,40%視為生產經營費用準予扣除。
3.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為從業人員繳納,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4.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2%、14%、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從業人員的三項經費支出的計算基數,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5.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6.個體工商戶的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與企業所得稅不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7.研發費用,以及研發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可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其他關于租賃費、匯兌損益、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虧損彌補等規定,均與企業所得稅一致。
8.不得扣除項目: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與經營無關的、總局規定的)。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
有兩種計算辦法:查賬征稅、核定征稅
第一種:查賬征稅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月。投資者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2.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3.企業在生產經營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注意和個體工商戶的差異)
4.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5.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6.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與企業所得稅的區別)
9.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先合再稅后分)
(1)應納稅所得額=Σ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2)應納稅額=應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3)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Σ各企業的經營所得
(4)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第二種:核定征收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成本費用支出÷(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1.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5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
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月減除費用(3500元/月)×當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經典母題】下列關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正確的是( )。
A.為業主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其工資總額 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B.生產經營費用、個人家庭費用難以分清的,60%視為生產經營費用準予扣除
C.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12%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D.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答案】D
【解析】選項A: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選項B: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個人家庭費用。難以分清的費用,40%視為生產經營費用準予扣除。選項C:個體工商戶的公益性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選項D: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題目變形】張某為熟食加工個體戶,2015年3月1日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當年取得生產經營收入20萬元,生產經營成本為13萬元(含子女的教育學費支出8萬元),另有從業人員工資5萬元;另取得個人文物拍賣收入30萬元,不能提供原值憑證,該文物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海外回流文物。下列關于張某2015年個人所得稅納稅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子女的教育學費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B.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5.8萬元
C.文物拍賣所得按拍賣收入額的2%繳納個人所得稅
D.文物拍賣所得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C
【解析】選項A:非經營用學費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選項B:應納稅所得額=20-(13+5-8)-3.5=6.5(萬元);選項C:按轉讓收入額的2%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選項D:拍賣物品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不能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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