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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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獨立性
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完整性
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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