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經濟法基礎》習題精講(36)
【東奧小編】2017年初級職稱備考征程已經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年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習題精講(36)。
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高爾夫球及球具生產廠家,2014年4月發生以下業務:
(1)購進一批PU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2萬元、增值稅稅額3.74萬元;委托乙企業將其加工成高爾夫球包,取得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加工費5萬元、增值稅稅額0.85萬元;乙企業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2)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銷售給丙企業,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萬元。
(3)購進一批碳素材料、鈦合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50萬元、增值稅稅額25.50萬元;委托丁企業將其加工成200根高爾夫球桿,取得丁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加工費30萬元、增值稅稅額5.10萬元,丁企業當月銷售同類高爾夫球桿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4萬元/根。
(4)將委托加工收回的高爾夫球桿全部對外銷售,取得含稅銷售額585萬元。
已知:甲企業上期留抵增值稅稅額8萬元,高爾夫球及球具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7%,甲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均已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在當月抵扣。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高爾夫球包時,乙企業應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5×10%=0.50(萬元)
B.22×10%=2.20(萬元)
C.(22+5)÷(1-10%)=30(萬元)
D.(22+5)÷(1-10%)×10%=3(萬元)
【答案】D
【解析】(1)因受托方乙企業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應計算組成計稅價格;(2)乙企業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22+5)÷(1-10%)×10%=3(萬元)。
2.甲企業將委托加工收回的高爾夫球包銷售給丙企業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企業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B.甲企業無需繳納消費稅
C.甲企業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但在計稅時準予扣除乙企業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D.甲企業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不得扣除乙企業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答案】AC
【解析】(1)委托方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受托方乙企業的組成計稅價格=(22+5)÷(1-10%)=30(萬元);(3)由于甲企業的對外銷售價格為40萬元,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甲企業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但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甲企業此項業務應繳納消費稅=40×10%-3=1(萬元)。
3.甲企業委托丁企業加工高爾夫球桿時,丁企業應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1.4×200×10%=28(萬元)
B.1.4×200÷(1+17%)×10%=23.93(萬元)
C.30×10%=3(萬元)
D.(150+30)÷(1-10%)×10%=20(萬元)
【答案】A
【解析】(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2)丁企業應代收代繳消費稅=1.4×200×10%=28(萬元)。
4.甲企業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585÷(1+17%)×17%+40×17%-(3.74+25.50)=62.56(萬元)
B.585÷(1+17%)×17%+40×17%-(3.74+25.50)-8=54.56(萬元)
C.585÷(1+17%)×17%+40×17%-(3.74+0.85+25.50+5.10)=56.61(萬元)
D.585÷(1+17%)×17%+40×17%-(3.74+0.85+25.50+5.10)-8=48.61(萬元)
【答案】D
【解析】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上期期末留抵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預祝考生們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