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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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1】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轉讓以及不動產的抵押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解釋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例題1·單選題】甲擬移民國外,遂與乙訂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約定乙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支付價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計劃,并向乙表示不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權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權要求甲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請求甲賠償損失
【答案】C
【例題2·單選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其產生的效果是( )。
A.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B.合同無效
C.合同待生效
D.合同可撤銷
【答案】A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基于法律規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解釋】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再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4.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