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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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效力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優先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的,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
物權優先力的表現:(1)物權破除債權;(2)優先受償權;(3)優先購買權。
2.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
3.物權的追及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一經成立,其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對物予以支配的效力。
(2)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皆具有追及效力。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對物權追及效力規定了適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物上請求權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物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一種請求權
B.物上請求權屬于支配權
C.物上請求權并非必須以訴訟的方式行使
D.物上請求權體現了物權的效力
【答案】B
【解析】物上請求權是一種請求權,而非支配權,因此,選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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